申请执行人毛颖涛,男,汉族,1975年4月13日生,住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刘信琼,女,汉族,1976年1月19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颖涛与被执行人刘信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毛颖涛与被执行人刘信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牟孝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