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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钟国波与钟存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崂执字第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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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钟国波,女,汉族。被执行人钟存先,男,汉族。

终结(2011)崂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究审判员:李建才助理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胡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