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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青岛东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2012)崂执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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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青岛东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可福,职务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张家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青岛东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张国全审判员:李建才

书记员:牟孝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