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丽芳与赵学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18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丽芳,女,生于1968年8月16日,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赵学忠,男,生于1960年7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

孙丽芳申请执行赵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韩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丽芳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总标的为6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学忠已履行5300元后,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韩执字第00180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即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梁存仓执行员王锁祥执行员车小江

书记员:师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