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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连阁与薛小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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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史连阁,女,生于1951年12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薛小勤,女,生于1968年4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韩民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借款232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给付7800元后,对下余债务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韩执字第00173号案件终结执行。在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梁存仓执行员王锁祥执行员车小江

书记员:梁宗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