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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喜宝与杜世杰、张亚青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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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喜宝,男,生于1963年10月24日,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杜世杰,男,生于1975年10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张亚青,女,生于1975年7月25日,汉族,本科文化,住韩城市新城区京都花园**楼**,居民。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韩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借款25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亚青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划拨,并已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韩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存仓审判员:王锁祥审判员:车小江

书记员:梁宗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