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49年9月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女,生于1973年7月5日,汉族.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生于1964年11月23日,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生于1968年3月8日,汉族。
王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万元及息。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梁存仓
书记员:师凯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