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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振学与李敏霞、陈中稳、雷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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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振学,男,生于1954年9月30日,汉族,中师文化,系韩城市新城三小教师。被执行人李敏霞,女,生于1962年2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陈中稳,男,生于1940年6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雷少军,男,生于1969年8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系韩城市板桥镇跃进村张岭**人,现住富平县城关镇新庄村坤宇养殖场,农民。身份证号:6121021969********。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韩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3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中稳已履行17500元后,剩余部分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韩执字第00151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即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梁存仓执行员王锁祥执行员车小江

书记员:师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