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红云,女,生于1974年8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王延锋,男,生于1975年9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韩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红云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王延锋付给其人民币465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9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15000元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韩执字第00155号案件终结执行。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徐涛执行员车小江执行员王武刚
书记员:吉文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