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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驰与薛海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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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驰,男,生于1987年2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薛海潮,男,生于1958年2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韩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驰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薛海潮归还其人民币1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用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5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后被执行人薛海潮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韩执字第00175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徐涛执行员车小江执行员王武刚

书记员:吉文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