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军利,男,1968年1月24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四十铺镇张家山村村民,现住绥德县龙湾万兴小区。被执行人李向前,男,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四十铺镇黄家沟村村民,现住绥德县龙湾金鑫楼。
张军利与李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绥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李向前于2012年10月6日前偿还原告张军利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于2012年11月6日前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向前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军利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李向前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军利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费200元张军利自愿负担,现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绥德县人民法院(2012)绥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光成审判员:王宏伟审判员:张文武
书记员:党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