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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守智与张保堂、黄先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3)东执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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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守智,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申请执行人张保堂,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申请执行人黄先位,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许守智诉张保堂、黄先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作出的(2011)东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张保堂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卫军

书记员:逯俊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