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庞粉荣与李春季、聂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3)东执字第6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庞粉荣,女,汉族,初中文化,住东明县。被申请执行人李春季,男,汉族,初中文化,住东明县。被申请执行人聂延红,男,汉族,高中文化,石化集团职工,住东明县。

庞粉荣与李春季、聂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聂延红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卫军

书记员:逯俊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