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庞粉荣,女,汉族,初中文化,住东明县。被申请执行人李春季,男,汉族,初中文化,住东明县。被申请执行人聂延红,男,汉族,高中文化,石化集团职工,住东明县。
庞粉荣与李春季、聂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聂延红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卫军
书记员:逯俊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