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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振前与陈建军、李军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神执字第0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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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振前,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军,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0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陈建军、李军向申请人李振前偿还借款本金4875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执行费745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查封被执行人陈建军所有的上海大众帕萨特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小平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曹葆

书记员:姜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