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存祥,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王文明,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公司职工。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曹葆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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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郭存祥,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王文明,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公司职工。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曹葆
书记员:王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