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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贺刚则与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神法执字第00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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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贺刚则,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苗军,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中鸡镇人,个体。

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建国审判员:王志新审判员:王进国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