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少峰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神执字第0016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少峰,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被执行人王平,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

本院在执行王少峰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25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0元及申请执行费226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王平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平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2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折小军审判员:徐鹏审判员:解增光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