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卜东亮与党谋子、刘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白水执字第0013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卜东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党谋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孝民,男,汉族。

卜东亮与党谋子、刘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白水民初字第0055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2年11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卜东亮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卜东亮与党谋子、刘孝民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党谋子、刘孝民尚欠卜东亮30000元未清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党谋子、刘孝民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清偿对卜东亮的欠款3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执字第0013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