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凡元与侯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15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凡元,男,土家族。被执行人侯安民,男,汉族。

申请人刘凡元与被执行人侯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安民给付借款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侯安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11月2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于2013年11月22日给付1万元;2014年元月30日前给付2万元;2014年5月30日前给付2万元,并已履行1万元义务,申请人刘凡元已领取。本案本次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执字第0015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郭亚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