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贺连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常建喜,男,汉族,系申请人之子。被执行人吕建仓,男,汉族。
申请人贺连弟与被执行人吕建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0元及承担约定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申请费110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吕建仓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9月9日本院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吕建仓所有的白水县红果材料包装厂内原诉讼保全“(2012)白水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财产。2013年11月25日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白价鉴字(2013)061号”关于纸箱厂设备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所拍卖财产现价为71942元,现该财产已进入拍卖程序阶段,待拍卖程序期限满,再行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执字第0013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郭亚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