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宏刚,男。被告赵长鸣,男。委托代理人弥小强,男,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雷宏刚与赵长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8万元。在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赵长鸣在澄城县金融系统、房管、车辆查询均无果,且被执行人赵长鸣长期在外,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雷宏刚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长鸣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18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才产及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地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峥嵘审判员:李宏宪审判员:王海杰
书记员:王成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