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夏连,女。被执行人党兴录,男。被执行人吴新民,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夏连与被执行人党兴录、吴新民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澄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党兴录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果,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高夏连与被执行人吴新民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1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峥嵘审判员:王海杰审判员:李宏宪
书记员:孙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