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段军奇,男。被执行人王海红,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军奇与被执行人王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6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海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红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红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通过查询银行、车辆、房产、拘留、公开曝光悬赏公告等执行措施,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段军奇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海红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17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军奇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海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锋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