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二根,男。被执行人李随德,男。
原告刘二根与被告李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富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二根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随德向申请人刘二根给付欠款438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09年4月26日其计算至给付之日)。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随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随德与申请人刘二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给付了申请人刘二根欠款及利息共计6800元。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刘二根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凤贵审判员:任淑娟审判员:王树理
书记员:杨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