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俊芳,女。被执行人李广田,男。被执行人高虎平,男。
申请执行人曹俊芳与被执行人李广田、高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富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俊芳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广田清偿申请人欠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高虎平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广田、高虎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俊芳与被执行人李广田、高虎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给付申请人曹俊芳借款本息共计6500元,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凤贵审判员:任淑娟代理审判员:王树理
书记员:李富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