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正宏,男,系商南县初级中学教师。被执行人方剑,男,农民。
李正宏与方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2)商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2002年9月9日权利人李正宏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8480元(含本金22000元、利息3480元、交通费400元、诉讼费2600元)及双倍利息。执行中,方剑已给付6300元,尚欠22180元(含本金15700元、利息3480元、交通费400元、诉讼费2600元)及双倍利息。因方剑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作出(2002)商执字第247号民事裁定书,退出执行程序。2013年5月15日李正宏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180元及双倍利息,并提供被执行人方剑居住在西安市详细地址。本次执行中,方剑已给付45000元(含本金15700元、利息3480元、交通费400元、诉讼费2600元及本金15700元产生的利息22820元),李正宏同意结案。因(2002)商执字第247号执行案已收取方剑执行费2000元,本次执行不再收取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商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显空审判员::何厚清
书记员::刘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