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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青玉与姚芮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执字第0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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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孙青玉,男,系商南县水晶广场皇明太阳能业主。被执行人姚芮,男,系商南县经贸局干部。

申请人孙青玉与被执行人姚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525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芮已经执行了(2012)商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直接向申请人孙青玉交付了执行款7525元。执行费50元已经由被执行人姚芮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