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华杰,男,农民。被执行人刘桂香,女,农民。被执行人周有德,男,系刘桂香丈夫。
汪华杰与刘桂香、周有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刘桂香、周有德于2013年1月31日前偿还汪华杰借款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在执行中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执行到位,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有其他纠纷并已起诉,双方当事人均要求此执行款暂时提存至法院执行账户,待另案判决生效后再领取。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周有德承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