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贺歆,男,系商南县林特局干部。被执行人汪从举,又名汪涛,男,系商南县双退所干部。
申请人贺歆与汪从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贺歆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督促王从举支付借款16500元。立案后,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向汪从举送达了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汪从举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扣划其存款16500元。申请人贺歆已将执行款16500元全部领回。案件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由汪从举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刘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