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长江,男,农民。被执行人黄均,男,农民。
熊长江与黄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黄均自2011年12月30日起分三次先后向熊长江偿还借款12万元。因黄均逾期未履行,熊长江此次向本院申请执行黄均应于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的借款3万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均在本案诉讼之前已向申请人支付了1.3万元,经申请人熊长江同意此1.3万元可折抵本次执行款,故本案本次实际执行标的为1.7万元。本院在执行中已将此1.7万元执行到位并由申请人熊长江领取。执行费155元由被执行人黄均承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黄均于2011年12月30日前向熊长江偿付借款3万元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梁洪君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