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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艾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字第0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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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艾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艾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全部案款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478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审判员:张艳萍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