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党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党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借款本金139440元,利息3625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00元,执行费20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审判员:王西江审判员:张艳萍
书记员:牛党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