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汉族,系段某某之妻。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乙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元,承担诉讼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7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雯雯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书记员:朱育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