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某某,男,1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利息3000元,共计5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主动履行完毕。执行费695元,本院亦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审判员:张艳萍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