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卢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819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所在村土地补偿费尚未确定分配方案及具体数额为由,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执恢字第000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审判员:张艳萍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