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某与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字第0010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欠款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审判员:张艳萍审判员:王西江

书记员:陈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