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欠款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审判员:张艳萍审判员:王西江
书记员:陈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