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耀云,男,铜川市人。被执行人王登生(已亡),男,铜川市人。被执行人赵明芝,女,铜川市人。被执行人王欣,男,铜川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耀云与被执行人王登生、赵明芝、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35000元,并按双倍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承担该借款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执行被执行人王登生所购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的荣华、北经城9栋1单元12905号抵押房;并承担案件保全费、受理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再无其他争执,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向锋审判员:王建文审判员:张彦锋
书记员:陈思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