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xx,男,1956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和xx,男,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崔xx与被执行人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和xx未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积良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9月10日依法立案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和xx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向申请人崔xx支付借款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崔xx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常媛媛审判员:郭川
书记员:王晓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