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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文某、张某某与费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0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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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文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费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费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文某、张某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费某某、刘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申请执行人文欧、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时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00407号的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撤回申请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畅审判员:魏玉文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于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