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女。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负责人:毛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在开原市某某村至某某村路两侧柳树约1600棵。处分后的收益款四十万元予以查封,但暂时该树不能处理,具体的时间也不清楚,该村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07)开庆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畅审判员:魏玉文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宋春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