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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某某、曹某某与开原市李家台乡某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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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被执行人:开原市李家台乡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栾某某,系该村主任。

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04)开民权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畅审判员:魏玉文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宋春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