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被执行人:开原市李家台乡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栾某某,系该村主任。
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04)开民权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畅审判员:魏玉文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宋春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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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被执行人:开原市李家台乡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栾某某,系该村主任。
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04)开民权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畅审判员:魏玉文审判员:朱建军
书记员:宋春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