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信秀琴,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美荣,女,196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秀琴与被执行人张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信秀琴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18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美荣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1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李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