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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庭顺、薛素霞与曾庆康、张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0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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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庭顺,男,195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薛素霞,女,195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庆康,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美玲,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庭顺、薛素霞与被执行人曾庆康、张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庭顺、薛素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9898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07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孙亚莉执行员王宝娟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张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