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秀英,女,194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史军利,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秀英与被执行人史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程秀英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00917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万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史军利共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息共计2.1万元,2013年9月15日前支付1万元,2014年7月31日前支付2.1万元,本案即执行终结。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史军利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12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