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红丽,女,1967年5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坤,男,1979年3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丽与被执行人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张红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00794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1286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0079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