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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红丽与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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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红丽,女,1967年5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坤,男,1979年3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丽与被执行人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张红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00794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1286元,并已向申请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0079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