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3年4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肖榕,女,1967年4月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三终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榕银行存款3.5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