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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军与肖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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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3年4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肖榕,女,1967年4月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三终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榕银行存款3.5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