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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贾秀芬与周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3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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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贾秀芬,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学生,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秀芬与被执行人周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贾秀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31号调解,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元。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款10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13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