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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昌库与詹成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一字第0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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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昌库。被执行人:詹成炎。

刘昌库与詹成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333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昌库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詹成炎欠款20万元、利息78950元、违约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3036.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昌库申请对被执行人詹成炎名下房产进行评估,现申请执行人刘昌库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一初字第002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