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项力云,女,汉族。被执行人:仇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迪,女,汉族。
项力云与仇刚、张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项力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仇刚、张迪支付欠款13万元、利息及诉讼费。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均未查到被执行人仇刚、张迪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项力云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仇刚、张迪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0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