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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帆与龚振平、吴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仓执行字第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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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帆,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龚振平,曾用名龚立华,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吴少芳,曾用名吴冬芳,系龚振平之妻,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仓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龚振平、吴少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龚振平、吴少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振平、吴少芳的银行存款7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施潇宇执行员翁元荣执行员陈光

书记员:林伟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